此章節需要提供更多來源,否則內容可能無法查證。 (2021年6月8日)
中產階級條款
編輯
中產階級條款(英語:Mid-Level exception)是一個關於NBA對球隊薪金規定的一個特例。這個條款允許球隊以每年的聯盟平均薪金的薪金簽下自由球員,即使球隊的薪金總額已經超過薪金上限,或者當簽下這名球員後薪金總額將會超過薪金上限。這個條款可以用於單獨的球員,也可以分拆用於幾個球員。
2011年以前,中產階級條款的金額為聯盟的平均薪金,合約最長為4年。例如,2008-09賽季的聯盟平均薪金為558.5萬美元,於是聯盟規定2009-10賽季的中產階級條款為585.4萬美元[7]。
在最新的2011年的勞資協議下,在2012-13賽季,超過薪金上限但是不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的中產階級條款為500萬,合約最長可以簽署4年,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為3年300萬,尚未超過薪金上限(但是簽署後會超過薪金上限)的球隊為2年250萬。這個金額每年增加3%。在2015-16賽季,中產階級條款的金額分別為545萬,327萬和272.5萬。
作為該條款的一個例子,2007年夏天,多倫多速龍隊以4年2400萬美元的中產階級條款簽下了積臣·卡波諾。
雙年條款(百萬條款)
編輯
該條款又被稱作「百萬條款」,因為在1998-99賽季這個特例起薪剛好是100萬美元。雙年特例因為每兩年使用一次,而被冠名為「雙年特例」,和中產特例一樣,它的起薪也是被固定的,並且可以拆開簽約多名球員。雙年條款最長為2年合約。2011年最新的勞資協議規定雙年條款起薪為167.2萬美元,這個金額每年增加8%。
作為該條款的一個例子,2003-04賽季,洛杉磯湖人隊就用該條款簽下卡爾·馬龍。
新秀條款
編輯
即使超過薪金上限,球隊也可以用新秀合約簽下當年選中的新秀。在最新的勞資協議規定下,新秀合約是一個2+2合約,後兩年為球隊選項。新秀順位越高,合約金額越大。
雙向合約
編輯
這是在2017年新版的CBA中有關在NBA G聯盟(前身為發展聯盟)與NBA球隊確立了明確關係之後的制度。在2017年的CBA之前,所有發展聯盟球員都是直接與NBA隊伍簽約,而任何NBA球隊也可以簽下他們所想要的發展聯盟球員,無論這些球員的隊伍是不是NBA球隊的附屬。現在,每支NBA球隊都可以與兩名球員簽訂雙向合約,這讓他們可以把球員下放至G聯賽而不會有被其他NBA球隊「挖走」的風險。雙向合約的球員一般而言可以獲得比聯盟中其他G聯賽球員高得多的薪水。雙向合約的薪水並不計算在薪金上限中。[8]而NBA的球隊可以隨時把雙向合約轉為正式合約,合約為底薪合約,薪金自轉正的那一天開始按照賽季比例支付。[9]轉換後的合約同樣不計入薪金上限。[8]
Exhibit 10條款
編輯
是指球員被某支NBA球隊裁掉後,如果簽約該球隊下屬的發展聯盟球隊並待滿60天,可獲得5000到50000美元。這期間,該球員的所有權屬於發展聯盟球隊,但在常規賽正式開打前,NBA球隊有權將這份合約轉化為雙向合約。[9]
拉利布特條款(大鳥條款)(老將條款)
編輯
主條目:拉利·布特條款
早鳥條款
編輯
這個條款和大鳥條款很類似,差別在於早鳥條款的限制縮短到二年內未進入自由球員市場及被揮棄即可。早鳥條款和大鳥條款的差別在於,運用大鳥條款所簽的合約起薪較高,而且長度可以到六年,而早鳥條款則被限定在2-5年(不可少於2年,也不能超過5年)。
非鳥條款
編輯
交易特例
編輯
(Traded Player Exception)或譯為交易例外條款
最低薪資條款
編輯
(Minimum Salary Exception)
傷兵條款
編輯
(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
洗心革面條款
編輯
(Reinstatement)當有球員因違反禁藥規定遭聯盟禁賽,等到禁賽期間屆滿,或聯盟撤銷該球員的禁賽令時,本條款允許該球員被禁賽前所屬之球隊,縱使超過薪金上限,仍可以其被禁賽前之薪金,重新將其簽回。球隊引用本條款簽回球員時,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五年,薪金最大漲幅可達8%[10]。